中華民國 113年5月31日第1130400233號簽核訂定
- 宗旨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自成立後,即對於周邊環境已默默耕耘多年,於102年10月31日通過環境教育場所認證,在人工濕地環境景觀中,提供各界豐富多元的環境教育知識。爰為考量參與本處環境教育課程者需求,提供具有更優質的環境教育場域及環境教育解說團隊,紮根環境教育學習深度,落實推廣環境教育,訂定本管理要點。
- 招募對象凡年滿18歲以上、70歲以下,熱愛大自然、身心健康、喜歡與他人互動分享、關心環境與永續發展議題者。具備服務熱忱、團隊合作、以及自主學習力。且能參與各階段「培訓課程」與「環境教育解說測驗」,出席率達八成以上。並於訓練期滿通過審核後,能返回本處擔任環教講師,執行環境教育相關推廣工作達一定時數者。
- 一、本處志工。
- 二、轄區周邊的社區協會及相關旅遊業有導覽經驗或需求者。
- 三、具環境相關領域經歷者(如導遊、環境教育相關推動者)。
- 四、任教於相關科系或相關科系畢業者(如環境、生態、自然資源等相關科系)。
- 五、對推動環境教育有興趣且有意願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者。
- 本要點所例各項定義一、環境教育解說人員:依本要點成為解說人員,協助本處辦理環教解說服務及觀光宣傳推廣等各項服務性工作。
二、環境教育講師:依本要點成為環境教育解說人員,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1.依環境教育法取得環境教育人員之認證者。
- 2.最近一年內,完成本處或其他單位辦理環境教育訓練課程至少 30 小時以上,並取得時數證明者。
- 培訓及錄取方式一、基礎訓練(共計6小時)
- 1.以新進志工為對象或尚未取得志願服務手冊之本處志工,提供志願服務理念,由本處安排參加志願服務基礎訓練課程,訓練期滿,發給結訓證明書或至E化學習網進行線上學習,並提出相關證明。
- 2.已領有主管機關核發志願服務手冊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如結訓證書或志願服務手冊)免受本項訓練。課程內容以志願服務法規定之課程為主。
- 3.衛生福利部已於107年6月1日公告修正志工基礎訓練總時數由原訂6課目12小時修正為3課目6小時。
二、環境教育專業訓練(共計 30 小時)
加強環境教育知識及技能,協助環境保護政策宣導及環境教育推動,依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規定訓練課程。包含環境倫理及環境保護政策、環境教育教材教法、環境教育課程操作與實地演練等。
三、錄取方式
經本處訓練課程後,進行環境教育課程模擬演練及解說口試,依平均分數排名(口試總分須高於80分),本處得視情況調整錄取人數。
- 權利與義務一、環教解說人員應有以下之權利:
- 1.接受足以擔任所從事工作之教育訓練。
- 2.一視同仁,尊重其自由、尊嚴、隱私及信仰。
- 3.依據工作之性質與特點,確保在適當的安全與衛生條件下從事工作。
- 4.獲得從事服務之完整資訊。
二、環教解說人員應有以下之義務:
- 1.遵守倫理守則之規定。
- 2.遵守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訂定之規章。
- 3.參與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提供之教育訓練。
- 4.服務時,應尊重受服務者之權利。
- 執行項目 一、本處濕地公園環境教育解說任務。
二、協助前往社區、學校或其他需要單位宣導環境教育經驗分享,加強環境教育推動。
三、協助業務單位辦理各項環境教育活動(例如政令宣導、觀摩參訪、戶外學習、 環境教育研討等)。
- 執行地點轄區內六處濕地公園(大潭濕地、崎峰濕地、鵬村濕地、左岸濕地、右岸濕地及紅樹林濕地公園),上課地點依實際課程安排訂定。
- 執行時間一、配合本處開放時間:每週一至週五09:00至17:00。
二、依團體或單位報名課程時間,由本處統一發送簡訊通知,並回電報名帶團者。
三、環境教育課程原則上每次至少2小時,最多以4小時為限。
- 執行服裝一、解說人員執行任務時均應配戴識別證及遮陽帽,以利學員辨識並塑造整體形象。
二、管理處如有另製發工作服者,得一併穿著之。
- 管理一、本培訓課程通過後,應先了解本處所訂定的環境教育解說人員培訓及管理要點相關規定。
二、本管理要點僅適用本處環境教育解說人員。
- 註銷資格或暫停職務一、如有重大違規事件(如與管理者、學員發生衝突,或有打架、酗酒等不良行為發生),經本處查實,得註銷或暫停環境教育解說人員資格。
二、每年須實際進行環境教育解說任務2次(含)以上,執行次數未達者,本處將註銷環境教育解說人員資格。
三、本處環境教育解說人員遴聘證書效期為 3 年,期滿需辦理申請換發,申請人應繳回到期之遴聘證書,如有遺失或未交者,本處得暫停其職務。
四、已排定出席環境教育解說任務者,不得臨時拒絕執行環境教育解說之任務,如有要事不克出勤,應於執行日前 3 天告知並覓妥代理人,若年度內排定之任務無故不到累計2次者,本處得逕行註銷環境教育解說人員資格。
五、如有重大原因或其他不可抗拒之情事無法配合執行環境教育解說任務者,得向處申請暫停職務(申請表格如附表一),惟本處有權決定是否接受暫停職務之申請。
六、暫停職務期間連續不得超過 2 年,累計不得超過 3 年,若違反上述情事,本處得逕行註銷環境教育解說人員資格。
- 1. 暫停職務原因消失後,可隨時知會本處辦理復職,恢復執行資格。
- 2. 暫停職務期間不得參加本處環境教育相關訓練。
七、被註銷環境教育解說人員資格者,其名單將公佈於本處「環境教育網」,並以書面掛號郵寄通知。
八、被註銷資格或暫停職務之解說人員,應繳回本處核發之相關證件及服勤識別用衣帽。
- 教育訓練 一、不定期舉辦教育訓練以及提供外部增能培訓相關資訊,以增加環境教育增能學習機會。
二、每年辦理環境教育場域觀摩暨交流學習活動,本處環境教育解說人員當年度執勤一場次以上,且參與至少1場環境教育訓練即可參加。 三、本處得定期(每年一次)辦理考核及評鑑,通過考評合格者將保有環境教育解說人員資格;未合格者可參與培訓講習課程並另行補考;若未參與補考,本處得逕行註銷環境教育解說人員資格。評比標準如下:
- 1. 培訓課程參與出席率,佔 40%。
- 2. 值勤出席率,佔 40%。
- 3. 服務表現如溝通技巧、團隊合作精神、問題解決能力等,佔 20%。
- 4. 自發性參與外部培訓屬於加分項目,佔 10%。
- 獎勵方式一、環境教育講師執行本處環境教育課程任務時酌予酬勞,採計時制,一小時以新臺幣700元計。
二、環境教育解說人員協助本處環境教育課程執行酌予酬勞,採計時制,一小時以新臺幣500元計。
三、經年度考核評分高於 85 分者即為績優環教講師及解說人員,並授予獎狀證書,以公開表彰其優異表現和貢獻。
- 執行須知一、通過本處環境教育解說培訓合格後,即可進行大鵬灣濕地公園環境教育解說。
二、本處之培訓課程,僅適用於大鵬灣濕地公園環境教育解說任務,並非培訓後即成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定環境教育人員,特此聲明。
三、執行環境教育解說任務時,均應配戴識別證及遮陽帽,以利遊客辨識並塑造整體形象。
四、執行環境教育解說任務時,可自行搭配與解說內容相關的教材以增加教學的成效。
五、執行環境教育解說任務時,應注意自身安全及防曬、補充水份等工作。
六、執行解說任務時如遇意外發生時,應立即通報本處並緊急通知相關單位協助處理,以爭取適當處理時機。
- 附則一、人員個人資料若有異動,應主動通知管理處承辦人員;如未主動通知致個人權益受損應自行負責。
二、本要點經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如有未竟事宜,得隨時檢討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