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頒布實施
中華民國112年09月01日修正實施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第1130400233號簽核訂定修正實施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第1130400537號簽核訂定修正實施
- 一、宗旨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自成立後,即對於周邊環境已默默耕耘多年,於102年10月31日通過環境教育場所認證,在人工濕地環境景觀中,提供各界豐富多元的環境教育知識。爰為考量參與本處環境教育課程者需求,提供具有更優質的環境教育場域及環境教育解說團隊,紮根環境教育學習深度,落實推廣環境教育,訂定「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環境教育講師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列各項定義
環境教育講師:依本要點成為環境教育講師,協助本處辦理環教課程服務及觀光宣傳推廣等各項服務性工作者。
培訓課程:本處辦理之環境教育講師增能培力課程。
執行服裝:本處製作識別證及遮陽帽,如有另製發工作服者,得一併穿著之。
- 三、招募對象與錄取方式
凡年滿18歲以上、70歲以下,熱愛大自然、身心健康、喜歡與他人互動分享、關心環境與永續發展議題者。具備服務熱忱、團隊合作、以及自主學習力。且能參與各階段「培訓課程」與「環境教育解說測驗」,出席率達八成以上。並於訓練期滿通過審核後,能返回本處擔任環教講師,執行環境教育相關推廣工作達一定時數者。
- 1.本處志工。
- 2.轄區周邊的社區協會及相關旅遊業有導覽經驗或需求者。
- 3.具環境相關領域經歷者(如導遊、環境教育相關推動者)。
- 4.任教於相關科系或相關科系畢業者(如環境、生態、自然資源等相關科系)。
- 5.對推動環境教育有興趣且有意願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者。
- 講師招募訓練課程依本處核定之環境教育課程需求辦理30小時講師招募訓練課程,加強環境教育知識及技能,協助本處執行與環境教育相關的課程及政策宣導。課程內容包含環境教育教材教法、環境教育課程操作與實地演練等。
- 培訓及錄取方式一、基礎訓練
- 1.參與講師招募訓練課程出席率達八成以上者,始可進入第二階段現場口試。
- 2.現場口試總分需高於80分。
- 3依培訓課程出席(佔比30%)及現場口試(佔比70%)合計分數排名,擇優錄取。
- 4.本處得視情況調整錄取人數。
- 名單公布環境教育講師錄取名單將公佈於本處「環境教育網」。
錄取講師可獲得本處頒發的環境教育講師遴聘證書,證書效期為3年,期滿需至本處申請換發。
- 權利
- 1.環境教育講師執行本處環境教育課程任務時酌予酬勞,採計時制,依環境教育法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且執行課程期間證書為有效者,一小時以新臺幣700元計。其餘講師一小時以新臺幣500元計。
- 2.可參與本處所辦理之環境教育講師培訓課程。
- 3.獲得從事工作之完整資訊。
- 義務
- 1.執行環境教育課程時,應穿著或配戴規定的執行服裝(由本處製作核發的識別證及遮陽帽),以利學員辨識並塑造整體形象。
- 2.執行環境教育課程時如遇意外發生時,應立即通報本處並緊急通知相關單位協助處理,以爭取適當處理時機。
- 3.對環境教育課程的參與者應一視同仁,尊重其自由、尊嚴、隱私及信仰。
- 4.愛惜本處整體環境及公物,不得有破壞公物、浪費公帑、污染環境等行為。。
- 執行項目 一、本處環境教育設施場所之環境教育課程。
二、協助前往社區、學校或其他需要單位宣導環境教育經驗分享,加強環境教育推動。
三、協助業務單位辦理各項環境教育活動(例如政令宣導、觀摩參訪、戶外學習、 環境教育研討等)。
- 執行地點轄區內六處濕地公園(大潭濕地、崎峰濕地、鵬村濕地、左岸濕地、右岸濕地及紅樹林濕地公園),上課地點依實際課程安排訂定。
- 執行時間一、配合本處開放時間:每週一至週五08:30至16:30。
二、依團體或單位報名課程時間,由本處統一通知。
三、環境教育課程原則上每次至少2小時,最多以4小時為限。
- 註銷資格或暫停職務一、如有重大違規事件(如與管理者、學員發生衝突,或有打架、酗酒等不良行為發生),經本處查實,得註銷或暫停環境教育講師資格。
二、環境教育講師每年(統計時間為每年1月1日至11月30日)須實際執行環境教育課程教學2小時(含)以上且參與本處辦理之培訓課程2小時(含)以上,執行時數或參與培訓課程時數未達者,本處得逕行註銷環境教育講師資格。 。
三、本處環境教育講師遴聘證書效期為 3 年,期滿需辦理申請換發,申請人應繳回到期之遴聘證書,如有遺失或未交者,本處得暫停其職務。
四、已排定出席環境教育解說任務者,不得臨時拒絕執行環境教育解說之任務,如有要事不克出勤,應於執行日前 3 天告知並覓妥代理人,若年度內排定之任務無故不到累計2次者,本處得逕行註銷環境教育講師資格。
五、如有重大原因或其他不可抗拒之情事無法配合執行環境教育解說任務者,得向本處申請暫停職務(申請表格如附表一),惟本處有權決定是否接受暫停職務之申請。
六、暫停職務期間連續不得超過 2 年,累計不得超過 3 年,若違反上述情事,本處得逕行註銷環境教育講師資格。
- 1. 暫停職務原因消失後,可隨時知會本處辦理復職,恢復執行資格。
- 2. 暫停職務期間不得參加本處環境教育相關訓練。
七、被註銷資格或暫停職務之解說教育講師,應繳回本處核發之相關證件及服勤識別用衣帽。
- 教育訓練觀摩與考核 一、不定期舉辦教育訓練以及提供外部增能培訓相關資訊,以增加環境教育講師增能學習機會。
二、每年辦理環境教育觀摩暨交流學習活動,本處環境教育講師當年度自1月1日至10月31日止,實際執行環境教育課程教學2小時(含)以上且參與本處辦理之培訓課程2小時(含)以上者,即符合參加資格。
三、本處得定期(每年一次)辦理考核或評鑑作業,通過考核者可保有環境教育講師;未合格者本處得逕行註銷環境教育講師資格。考核方式由本處另訂之。
- 附則一、人員個人資料若有異動,應主動通知管理處承辦人員;如未主動通知致個人權益受損應自行負責。
二、本要點經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如有未竟事宜,得隨時檢討修正之。